HONGKONG
政府申請充公黎智英罪行相關財產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特區政府今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以達致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重要目的。 《香港國安法》第32條訂明,因實施該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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