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侵賠60萬和解!女提告成罪 律師:公訴罪無從選擇
男性侵賠60萬和解!女提告成罪 律師:公訴罪無從選擇
2026/04/15 00:25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律師江信賢(見圖)指公訴罪案件,檢警單位知悉後須依法偵辦,受害人沒有拋棄告訴權的問題。(江信賢事務所提供)
律師江信賢表示,常在電視或社會上聽到有人說要拋棄刑事告訴權、不再提出刑事告訴等說法。但這樣說法並不符合法律規定,所謂刑事告訴權是屬於憲法與法律賦予的權利,如同生命、健康的權利,不得任意拋棄,也沒有拋棄的規定,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上是不生效力的。
江信賢說明,刑法對犯罪的規定有兩種訴追條件,1種是告訴乃論、另1種是非告訴乃論(即民間常說的公訴罪)。告訴乃論取決於被害人在犯罪發生後6個月內是否提出告訴,如事先說要拋棄,若還在6個月的告訴期間內,當然可以反悔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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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舉例說,若被害人與被告間真有達成和解,正確作法應該是由被害人提出告訴,然後馬上撤回告訴。亦即簽立和解書時,要同時簽署告訴狀及撤回告訴狀,因為法律規定告訴乃論罪提出告訴後,若撤回告訴,就不能再次提告。
至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江信賢指出因事涉公益,以妨害風化或強制性交罪相關規定,均屬於公訴罪,只要檢警偵辦單位知悉犯罪,均要依法偵辦,不是被害人可以自由選擇,被害人沒有拋棄告訴權的問題、也沒有提告後又撤回的問題,如果被害人反悔於和解後再度提告,法官只能依法審酌,不受和解書的拘束。
以本案為例,因為案發後雙方馬上達成和解,且受害女也明確表示不願意追究被告相關刑事責任,除非當時和解時,有尚未考量的其他因素,否則,縱使被害人違反和解約定再度提告,法官就是依法裁判。此案法官考量雙方已和解、受害人獲得補償等因素諭知被告男阿庭緩刑,是符合實務的作法,堪認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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