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裝監視器 拍攝角度不能過度蒐集
在彰化縣發生的「監視器檢舉風波」引起了對於隱私權保護的討論。經過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審理,法院最終宣布撤銷全部罰單。此案的關鍵不在於交通違規本身,而是監視器的影像蒐集是否逾越了合理的界限。法律界認為,這涉及到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隱私權的保障界線。
法律界人士指出,監視器是否合法,關鍵在於是否侵入了他人的「合理隱私期待」。例如,住家門口、庭院甚至出入動線等地點,都可能被視為隱私範圍。如果監視器長期、持續拍攝並可辨識出特定個人,便可能構成對個人隱私的侵害。
對於監視器的拍攝角度,若僅拍攝自家門口外的公有道路,是否合法仍需個案判斷。只要鏡頭確實僅涵蓋公共空間且目的僅限於防竊或自保,通常屬於合理範圍。但如果拍攝角度仍能記錄特定鄰居的進出時間和生活軌跡,甚至長期蒐集形成「行為資料」,即使畫面只拍馬路,仍可能被認為過度蒐集個資。
如果監視器的設置目的已從「安全防護」轉為針對特定對象蒐證、檢舉,甚至具有持續性與針對性,法院多半會認定其逾越了必要範圍和違反了比例原則。若民眾認為自身隱私遭侵害,可根據民法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同時也可主張個資法的違法行為,並要求拆除或調整監視設備,停止侵害他人。